自己具有的国际闻名缝纫机产品商标“JUKI”居然被人“变”成“JUKI NO.1”,并且还被用在了缝纫机上销往印度尼西亚1000多台。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定给了JUKI株式会社一个说法,法院判定侵权方苏州市菀坪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菀坪公司)补偿重机株式会社(即JUKI株式会社)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2万元,并在报纸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JUKI株式会社系一家注册于日本东京的企业,成立于1943年9月3日,其具有的“JUKI”商标现已在国际100多个国家取得注册,其出产的“JUKI”缝纫机产品在工业用缝纫机范畴的市场占有率国际上的排名榜首。JUKI株式会社曾于1981年在我国注册了“JUKI”商标。
2005年11月2日,菀坪公司与某印度尼西亚公司签定供货合同,约好由其向印尼企业来供给1050台工业用缝纫机,总计61,950美元,合同写明要求在机器底部有翻砂“JUKI NO.1”字样。12月9日,菀坪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该批缝纫机,上海海关经查询,以为该批缝纫机侵略商标权,作出没收侵权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后又查明,2005年4月12日,菀坪公司现已用上述方法向该印尼公司出口供给了1035台工业用缝纫机。
JUKI株式会社在法庭上称,其公司通过多年苦心经营,已逐步将我国作为其最大的出产基地和消费市场。被告菀坪公司两次与印度尼西亚公司签定供货合同,约好供给标有“JUKI NO.1”标识的工业用缝纫机,这种未经原告授权就私行出产和出售的行为,侵略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菀坪公司补偿其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并揭露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菀坪公司则辩称,首要他们的缝纫机产品上运用的“JUKI NO.1”与原告商标“JUKI”不构成近似,且该标识也是依据合同约好依照托付要求而运用的,且运用部位在缝纫机机壳底板,不会引起别人留意。其次,这些缝纫机全都出口到印尼,并没有在我国境内出售,不会形成混杂或误认,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菀坪公司在其出产和出口的工业缝纫机底板上翻砂印有“JUKI NO.1”字样,归于在相同产品上运用与原告JUKI株式会社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对应民事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在其经营地出产制作涉案侵权缝纫机产品,涉案部分产品在上海被查扣,部分产品也系经上海出口国外,在一些范围内形成了影响,故法院支撑了JUKI株式会社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
一起法院考虑到部分涉案缝纫机产品已销往印度尼西亚,而被告菀坪公司的违法来得到的和原告JUKI株式会社的实践经济损失均难以确认,法院遂考虑了JUKI商标的大众知晓程度、菀坪公司侵权的规划和情节、片面差错、侵权保持的时刻等各式各样的要素,酌情确认被告菀坪公司所应承当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