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文亮)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维护典型事例,其间因园林绿化引发的“佳人榆”植物新种类侵权案,是一起创新式裁判的植物新种类侵权案子。
“佳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养的彩叶植物新种类。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种类维护,种类维护期限为20年。
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以为,吉林省九台市园林处没有通过授权私行在街道绿化带内很多栽培佳人榆,损害了自己的植物新种类权,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恳求判令其付出种类运用费。
此案经长春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四次庭审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
山东省高院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植物新种类权纠纷案子详细运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未经种类权人答应,为商业意图出产或出售授权种类的繁衍资料的,应当认定为侵略植物新种类权。
尽管九台园林处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建造城市园林绿洲的功能,但其很多栽培佳人榆用于街道绿化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种类维护法令》第十条规则的能够自繁自用以及能够不经种类权人答应而不付出运用费的状况。九台园林处没有从种类权人处购买佳人榆,私行进行栽培运用,其行为暗含了商业利益,损害了种类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意图。
因而,九台园林处私行栽培佳人榆的行为损害了涉案植物新种类权,法院判定九台园林处付出种类运用费20万元。
霍尼韦尔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是一起追查境外订购商侵权职责,从源头冲击侵略权力的行为的典型案子。
美国霍尼韦尔世界公司(简称霍尼韦尔公司)系“BENDIX”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上海宙点世界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宙点公司)受被告坤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坤宏公司)托付出产、出口标有“BENDIX”注册商标的刹车盘,坤宏公司系在台湾地区注册建立的企业法人。
霍尼韦尔公司以为,宙点公司、坤宏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商标权,而被告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睿昕公司)则是宙点公司的相关公司,遂恳求法院判令上述三公司连带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宙点公司在明知坤宏公司托付其署理出产、出口的刹车盘系冒充“BENDIX”注册商标产品的状况下,仍署理进行出产和出口,构成对霍尼韦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宙点公司应与坤宏公司连带承当侵权补偿相应的职责。因为睿昕公司系宙点公司的相关公司,且高度混淆,故法院判定睿昕公司与宙点公司、坤宏公司连带补偿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马莉莉说,境外订购商是侵权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作为一起侵权人应与境内出口商一起承当侵权职责,但实践中因为送达、取证等方面的困难,商标权人往往很难追查其侵权职责。本案相等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震撼侵权产品境外订购商,全面冲击侵权链条具有极端重大意义。
除了这两起案子,山东省高院还发布了“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案、“拖拉机用油箱”实用新式专利侵权案、“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甲带式给料机”商业秘要侵权案、稻香园商标侵权案、“吉列”商标侵权案等典型案子。